第2部分
家畜和粪肥
审批官员
10 为本部分之目的,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任命人员作为审批官员。
检查员
11 (1)为本部分之目的,资源管理委员会可以任命人员作为检查员。
(2)检查员依据本部分行使权力和义务时,如果被要求出示证件,检查员必须依据规章出示,并提供有关检查的权力和义务的信息。
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授权
12 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将本部分或规章规定的,除制定规章或进行复议以外的权力委托给审批官员和检查员。
批准、登记要求
13 (1)根据规章规定,对需要批准或登记的饲养场,只有取得批准和登记,才能开始建造或扩建。
(2)取得批准或登记的人必须遵守并按批准和登记规定的条件经营。
核准要求
14 (1)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任何人不得开始新建、扩建或改造根据规章需要核准的粪肥贮存设施或粪肥收集区,不得开始新建、扩建或改造液态粪肥或加了水的粪肥的贮存设施:
(a)取得核准新建、扩建或改造的文件;
(b)取得批准新建、扩建或改造的文件。
(2)取得核准的人必须遵守并按核准规定的条件经营。
粪肥、堆肥原料和复合肥的施用
15 施用粪肥,堆肥原料和堆肥的方法不得违反规章规定,除非取得含有特殊许可的批准、核准或登记,或取得第18.1(4)款所指来有限制性条件的核准施用方法的批准、核准或登记。
季节性饲喂和休息的场地
16 季节性饲喂或休息场地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必须根据规章建造、维护、复垦和报废。
特殊许可
17 (1)当事人可以向审批官员或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对规章中有关饲养场、粪肥贮存设施,以及粪肥、堆肥原料和堆肥的收集、运输、存贮、施用、转移或处理规定进行变更。如果审批官员或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变更可以提供与规章规定相同或比规章规定更高的保护,可以给予特殊许可。
(1.1)变更现有饲养场或粪肥储存设施的建筑物,可以向审批官员或资源保护
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有关饲养场或粪肥贮存设施的规定进行变更。如果审批宫员或
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变更可以提供与规章规定相同或比规章规定更高的保护,可以给予特殊许可。
(2)审批官员或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在批准、登记或核准文件中包含特殊许可。
(3)《管理规章法案》不适用于特殊许可。
(4)遵守特殊许可可被视为遵守了规章的要求。
批准、登记、核准和修正的申请
18 (1)批准、登记或核准的申请,或者对其进行修正的申请必须依据规章向审批官员提出。
(2)审批官员可以决定申请是否完整。
(3)如果根据规章,申请不完整,审批官员可以拒绝申请。
推定的批准、登记和核准
18.1 (1)对下列情形的家畜饲养场或粪肥贮存设施,业主或经营者被视为依据本法案取得了批准、进行过登记或核准:
(a)在2002年1月1日己经存在,未取得依据《公共健康法案》签发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书,或者未取得发展许可证;
(b)在2002年1月1日己经存在,取得了依据《公共健康法案》签发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书,或者取得了发展许可证,执照、
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书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c)依据2002年1月1日前签发的发展许可证,或者依据《2001年农业经营准则修正案》第10条发放的发展许可证建造的。
(2)推定的批准或登记允许的饲养能力:
(a)依据第(1)(a)款,允许的饲养能力是指2002年1月1日饲养场饲养家畜的能力;
(b)依据第(1)(b)款,允许的饲养能力是指许可证、批准或发展许可证许可的饲养能力;如果没有核准饲养能力,则指2002年1月1日饲养场饲养家畜的能力。
(c)依据第(1)(c)款,允许的饲养能力是指发展许可证核准的能力。
(3)推定的核准允许的储存能力
(a)依据第(1)(a)款,允许的饲养能力是指2002年1月1日粪肥贮存设施的能力;
(b)依据第(1)(b)款,允许的饲养能力是指许可证、批准或发展许可证许可的能力;如果没有核准贮存能力,则指2002年1月1日粪肥贮存设施的能力;
(c)依据第(1)(c)款,允许的饲养能力是指发展许可证核准的能力。
(4)根据第(5)款的规定,批准、登记或核准的限制性条件是指那些依据《公共健康法案》签发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条件,或第(1)款描述的发展许可证的条件,这些条件继续有效直至:
(a)对家畜饲养场或粪肥贮存设施签发了执行令或紧急令;
(b)当依据本法案对推定的批准、登记或核准文件进行修订时,限制性条款或条件也依据本法案进行修订。
(5)如果第(1)款所述的发展许可证包括要求许可证持有者、业主或经营者进行检测、评估或向市政当局提供信息的条款或条件。持有者、业主或经营者必须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向资源保护委员会提供信息以便实施本法案。
批准通告、直接受害当事方
19 (1)在收到批准申请或对批准进行修改的申请时,审批官员可以通报或者要求申请人通报受害人。审批官员可以通报或要求申请人向按照《环境保护和促进法案》和《水法案》应当通报的人和组织以及审批官员认为合适的其他人员和组织通报有关申请的事项。
(1.1)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审批官员认为建议的修改只是对家畜饲养场或粪肥贮存设施的建筑物做非常小的变更,就其对环境的危险而言,变化很小,对侵扰产生的变化也恨小,无需进行第(1)款的通报。
(2)第(1)款的通报必须按照规章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自确认申请完整之日后,审批官员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将申请准备好供公众评论15天。
(4)接到第(1)款的通报的受害人、其他人或组织,可以在收到通报的10个工作日内,第(3)款的公众可在确定申请完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理由向审批官员提出申请,要求决定受害人、其他人或组织或公众是否是直接受害当事人。
(5)应审批官员的要求,第(4)款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与申请有关的更多的信息。
(6)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申请得到批准或对批准进行修改的人以及受害的市政当局是直接受害当事人。
(7)审批官员必须向第(4)款的申请的受害人、组织或公众通报审批宫员有关申请人是否是直接受害人的决定。
审批应注意的事项
20 (1)在考虑批准申请或对批准进行修改的申请时,负责审批的官员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本部分和规章的规定,申请是否与市政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相符,如果审批宫员认为:
(a)不符合规定或与市政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不符,审批官员必须拒绝申请;
(b)与市政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不矛盾,符合规定或者根据第17条可以给予特殊许可,特殊许可符合规章要求:
(i)如果取得了发展许可证,审批官员必须考虑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
(ii)审批官员可以进行或要求申请人进行调查研究并准备研究和报告;
(iii)必须给直接受害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评议与申请相关的信息的机会,以及提供与申请有关的证据和书面意见的机会;
(iv)举行与申请有关的会议和其他程序;
(v)可以为直接受害人提供调解;
(vi)必须考虑提议的批准或修正可能对本部门管理的自然资源的影响;
(vii)当考虑批准申请时,如果有的话,必须考虑下列材料:依据《环境保护和促进法案》第73条或《水法案》第109条提交的有关报告书,以及环境申诉委员会或《水法案》主管的有关审批事项的书面决定;
(viii)应考虑与第(vii)项所指的书面泱定有关的提交给环境申诉委员会或《水法案》主管的任何证据;
(ix)必须考虑到对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土地的合理利用。
(1.1)在依据第(1)款考虑申请是否与市政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相符时,审批官员无需考虑有关检测的规定、与建筑有关的条件、圈舍或粪肥储存设施的建造地点,也无需考虑有关粪肥、堆肥原料或堆肥施用的规定。
(1.2)在考虑对批准进行修改的申请是否符合规章要求时,审批官员:
(a)无需考虑现有建筑物是否符合规章要求,除非审批官员认为现有建筑可能对环境产生危险;
(b)必须考虑对现有建筑物的扩建或改造以及拟建造的新建筑物是否符合规章规定。
(2)《环境保护和促进法案》和<水法案》的主管可以向审批官员提供第(1)(b)(vii)项所提及的利害关系报告书,为本部分之目的,审批官员也可以利用这个利害关系报告书的信息。
(3)依据第(1)(b)款,审批官员可以:
(a)否决申请;或
(b)准予批准或对批准的修改,对批准或批准的修改附加条款或条件,包括市政当局签发发展许可证可能会附加的条款和条件。
(4)审批官员必须向直接受害的当事人和依据第19条确定的不是直接受害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提供有关第(1)(a)或(3)款的决定的书面副本。
(5)直接受害当事人在收到第(4)款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可以按规章规定向资源保护委员会申请,要求对决定进行复议。
(6)根据第19条确定的不是直接受害当事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以书面理由:
(a)在收到第(4)款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资源保护委员会申请,要求对个人或组织进行复议,决定个人或组织是否是直接受害当事人;
(b)依据规章规定向资源保护委员会申请,要求对第(4)款的决定进行复议。
(7)应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要求,第(6)(a)款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与申请有关更多的信息。
(8)资源保护委员会必须将委员会有关申请人是否是直接受害当事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第(6)(a)款的申请人。
(9)如果依据第(8)款,某人被确定为直接受害当事人,资源保护委员会必须考虑此人依据第(5)款对决定进行复议的申请。
登记、核准通告、直接受害当事人
21 (1)当收到有关登记或对登记进行修改、核准或对核准进行修改的申请时,审批官员必须依据规章向作为受影响的市政当局通报。对有关登记的申请或对登记进行修改的申请,必须在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距饲养场所在地1/2英里以上或依据规章规定确定的最低间隔距离的土地的业主或占有人通报。
(1.1)尽管有第(1)款规定,如果审批官员认为提议的修改对饲养场或粪肥贮存设施做了微小修改,将对环境和侵扰产生细微的改变,则无需进行第(1)款的通报。
(2)第(1)款申请的直接受害当事人是申请人和作为受害人的市政府和依据第(5)款确定的直接受害当事人。
(3)依据第(1)款收到通报的业主或占有人是受害人,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
(a)向审批宫员提出书面理由,申请确定受害人是否是直接受害当事人;
(b)向审批官员递交有关申请是否符合规章规定的书面意见。
(4)应审批官员的要求,第(3)(a)款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更多的、与申请有
关的信息。
(5)对第(3)款的申请人是否是直接受害当事人,审批官员必须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报申请人。
登记、核准应注意的事项
22 (1)考虑登记或对登记进行修改的申请时,审批官员必须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法案本部分和规章的要求,申请是否与市政当局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相符,如果审批官员认为:
(a)不符合规定或与市政府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不符,审批官员必须拒绝申请;
(b)符合规定且与市政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不矛盾,审批官员可以准予登记或准予对登记进行修改,也可以对登记或对登记的修改附加条款和条件,包括市政当局签发发展许可证可能会附加的条款和条件。
(2)考虑核准或对核准进行修改的申请时,审批官员必须决定申请是否与市政当局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相符,申请人是否符合本部分和规章的要求,如果审批官员认为:
(a)存在矛盾或不符合要求,审批官员必须否决申请;或
(b)与市政当局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不矛盾且符合要求,或依据第17条可以准予特殊许可并符合规章有关特殊许可的要求,审批宫员可以准予包含特殊许可的核准或进行修改的核准,可以对核准和核准修改附加条款和条件,包括市政当局签发发展许可证可能附加的条款和条件。
(2.1)依据第(1)或第(2)款,考虑申请是否与市政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规定相符,审批官员无需考虑与测定有关的规定、与建筑有关的条件以及饲养场或粪肥储存设施的地点,也无需考虑与粪肥、堆肥料原料或堆肥料施用有关的规定。
(2.2)考虑对登记或核准进行修改的申请是否符合规章要求时,审批宫员:
(a)无需考虑现有建筑物是否符合规章要求,除非审批官员认为现有建筑物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
(b)必须考虑拟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的扩建或改造以及拟建造的新建筑是否符合规章要求。
(3)审批官员必须将第(1)或第(2)款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直接受害当事人。
(3.1)审批官员必须将第(1)或第(2)款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第21(3)款的受害人。
(4)直接受害当事人在收到第(3)款的决定副本10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规章规定向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决定进行复议。
(5)依据第21(5)款确定为不是直接受害当事人的受害人,可以以书面理由:
(a)在收到第(3.1)款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受害人是否是直接受害人进行复议;
(b)根据规章,向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第(1)或第(2)款的决定进行复议。
(6)应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要求,第(5)(a)款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更多的、与申请有关信息。
(7)第(5)款的申请人是否是直接受害当事人,资源保护委员会必须做出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8)如果依据本条确定申请人为直接受害当事人,资源保护委员会必须考虑申请人的第(5)(b)款的要求对决定进行复议的申请。
审批官员的修正
23 (1)尽管有第18条的规定,审批官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通知持有人对批准、登记和核准进行修正。
(2)第21(1)和(3)款的规定适用于对批准的修正,第22(1)和(2)款的规定适用于对登记或核准进行修正。
(3)审批官员必须给直接受害当事人提供书面决定,直接受害当事人可以依据第20(5)或第22(4)款向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修正进行复议。
资源保护委员会、审批官员、权力
24 审批官员和资源保护委员会拥有与《公众咨询法案》任命的专员同样的权力、特权和豁免权。
复议
25 (1)在收到第20(5)、22(4)或23(3)款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和依据第20条(8)款确定某人或组织为直接受害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资源保护委员会必须:
(a)如果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审批宫员对要求复议的问题的处理是确当的,或该问题缺乏价值,则驳回复议申请;
(b)安排复议时间。
(2)在进行第(1)(b)款的复议前,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规章决定对申请中的哪些事项进行复议。在做出决定时,委员会应考虑:
(a)根据《环境保护和促进法案》和《水法案》,该事项是否是公众听证会或复议会的内容;
(b)依据本法案申请复议的人是否收到通知并参加了听证或复议,或者是否有机会参加了听证会或复议会;
(c)根据《环境保护和促进法案》和《水法案》,其他应当收到通知和参加听证的人员和组织是否收到了通知和有机会参加委员会的复议;
(d)《水法案》和环境上诉委员会的主管做出的,有关批准、登记和核准适用的有效决定;
(e)依据《水法案》或《环境保护和促进法案》第73条规定,提交给主管的适用的有效的利害关系报告书或证据。
(3)《环境保护和促进法案》和《水法案》的主管可以向资源保护委员会公开第(2)款的利害关系报告书的内容,资源保护委员会为本部分之目的可以使用报告书的信息。
(4)进行复议时,委员会:
(a)可在申请人和直接受害当事人之间安排调解;
(b)必须给直接受害当事人查阅与复议相关信息的机会;
(c)必须给直接受害当事人提供证据及提交与复议相关书面意见的机会;
(d)可以举行与复议有关的会议和其他程序;
(e)如果是有关批准或对批准进行修改的问题,可以召开听证会;
(f)可以进行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咨询和调查并准备研究报告;
(g)必须考虑市政发展计划,但不受其约柬;
(h)考虑发放发展许可证时通常应考虑的事项;
(h.1)必须考虑农业经营准则评估委员会在评估时提交的报告;
(i)如果是有关批准的问题,必须考虑审议的申请将如何影响该部管理的自然资源;
(j)如果是有关批准的问题,必须考虑环境申诉委员会或《水法案》的主管所做的有关批准或登记事项适用的书面决定,并考虑环境申诉委员会和《水法案》的主管提供的有关书面决定的证据;
(k)如果是有关批准的问题,必须考虑对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5)如果资源保护委员会成员参与了第(4)(a)款的调解,该成员不得参与复议。
(6)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和任何直接受害当事人可要求申请提及的决定暂缓执行,直到举行申请听证为止。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同意暂缓执行决定并规定限制性条件,也可以拒绝暂缓执行决定的要求。
(7)进行复议时,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
(a)按照资源保护委员认为合适的限制性条件,准予批准、登记或核准,或准予对批准、登记或核准进行修改,包括如果市政当局签发发展许可证可能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b)拒绝给予批准、登记或核准,或拒绝对批准、登记或核准准予修改;
(c)按照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对申请另作处理。
(8)资源保护委员会必须向直接受害当事人以及根据第20(8)款确定为不是直接受害当事人的人员和组织提供第(1)(a)款或(7)款的书面决定。
合作复议
26 如果资源保护委员会举行复议且委员会认为可行或对公众有益的话,委员会可以联合参与其他与本部分相关事项的诉讼,与其他委员会或阿尔伯达省的其他团体联合迸行。
上诉
27 (1)依照第(3)款的规定,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上诉取决于司法权限和法律的问题。
(2)依照第(1)款的规定,上诉申请必须在资源保护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30天内提出并送达。
(3)依据第(2)款提出并送达上诉许可申请后1个月内,必须获得上诉法庭法官同意的上诉的意见。
(4)上诉通知必须发给直接受害当事人和资源保护委员会。
(5)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时间内生效,决定不会因为向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或其他上诉而暂缓执行,但如果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合适,可以暂缓执行己上诉的决定,直到上诉法院做出裁决,或直到向加拿大高等法院上诉的期限己经期满或上诉被撤回。
(6)在得到上诉许可后25个工作日内,资源保护委员会必须将复议记录、结果及其理由向法院的登记官备案。
(7)在收到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复议记录、结果及其理由后,法院的登记官必须安排下次开庭时进行听证,开庭时间应安排在决定进行上诉听证后2周以后进行。上诉听证安排好后,上诉人必须书面通知直接受害当事人和资源保护委员会:上诉听证己经安排好,且上诉法院将尽快举行听证。
(8)在举行上诉听证时,只有提交给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与所上诉的决定有关再的证据可以接受。对上诉的决定,法院可以确认、变更或宣布无效。如果决定被宣布无效,法院必须将原决定退回资源保护委员会重新考虑和重新决定。
(9)进行上诉听证时,法院可以指出资源保护委员会发现的、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对确定司法权或法律问题必要的推断,法院必须向资源保护委员出具有关其观点的书面证明。
(10)律师应当听取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意见,或上诉辩论时听取委员会的意见。
(11)资源保护委员会或其成员不对上诉费用负任何责任。
(12)如果决定被宣布无效或进行了更改,资源保护委员会必须重新考虑和决定,委员会必须依据上诉法院或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修改或撤消决定。
批准、登记或核准买卖等
28 (1)购买、接受转让或得到有关批准、登记或核准文件的人必须依据规章向资源保护委员会报告。
(2)如果有关批准、登记或核准的买卖、转让或其他处理方式不包括整个批准、登记或核准的所有权,或者几个人想对饲养场或粪肥储存设施进行分割,取得所有权的人可以申请一个或更多的批准、登记或核准。
(3)在考虑第(2)款的申请时,
(a)如果审批官员认为签发一个或多个批准、登记或核准,就饲养场或粪肥储存设施对环境产生的危险而言变化很小,对侵扰产生微小变化,饲养场或粪肥储藏设施的能力不会增加,审批官员可以无需通报和考虑现有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规章的要求,而对申请给予批准;但
(b)在其他情况下,批准官员必须将申请当作依据第18条规定收到的申请考虑。
(4)如果批准官员依据第(3)(a)款签发一个或多个批准、登记或核准,现
有批准、登记或核准的限制性条件就是新的批准、登记或核准的限制性条件。
撤消
29 (1)下列情况下,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撤消批准、登记或核准:
(a)如果持有人请求或同意撤消;
(a.1)依据第28条所述的批准、登记或核准的买卖。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理,签发一个或多个批准、登记或核准时;或
(b)如果与饲养场或粪肥储藏设施有关的批准、登记或核准被废止了。
(2)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在撤消决定中包括限制性条件。
进入场地的道路
30 (1)为确定批准、登记、核准、特殊许可、撤消的限制性条件是否符合本部分或规章的规定,检查员可以在任何合适的时问,进入私人住宅以外的、检查员有合理和可能的理由认为是用于与农业经营有关的任何建筑物或土地。
(2)在进行本条规定的检查时,检查员可以:
(a)要求按检查员规定的条件运转和使用处理粪肥、堆肥原料或堆肥的设备;
(b)采集与农业经营有关的样品;
(C)进行检测或采取措施;
(d)要求出示、检查、复印或摘录有关记录、批准、登记或核准,为复印,可以留下收据,将材料拿出不超过48h;
(e)以任何方式记录或复制所有信息;
(f)进行照相、录音录像;
(g)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任何人进行合理的质询。
(3)任何人不得阻扰、妨碍或拖延检查员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力。
允许进行检查的命令
31 如果任何人拒绝允许检查员行使第30条赋予的权力或阻碍、干扰行使那些权力,检查员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法院命令,指示当事人去做或不得做法院认为必要的事情。
对得到经济利益的触犯者的额外罚款
32 如果依据本法案某人被判违法,法院认为触犯者因为违法而获得了经济利益,除了第34、35或36条规定的罚款外,法院可以命令触犯者交纳与法院估计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当的罚款。
连续触犯
33 任何人被判违反本法案后,该人应对发生或继续违法的每一天承担责任。
违法
34 违反第30(3)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可被处以不超过10000加元的罚款。
违法
35 (1)违反第1.1、13、14、15或16条构成违法,可处以不超过5000加元的罚金。
(2)故意违反第1.1、13、14、15或16条构成违法,可处以不超过10000加元的罚金。
违法
36 (1)违反规章的人可处以不超过5000加元的罚金。
(2)故意违反规章的人可处以不超过10000加元的罚金。
辩护
37 依据第1.1(1)款或第36(1)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证明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防止违法,则不能判该人违法。
时效期限
38 对违反本法案的诉讼不能超过自犯罪之日起的两年。
求助委员会
38.1 如果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某人正在制造不当的侵扰,可以将此事提交部长并要求部长成立一个农业经营准则评估委员会。
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执行令
39 (1)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人正在对环境造成危险或引起不当的侵扰,或正在违反或已违反批准、登记、核准、特殊许可、撤消的限制性条件、本法案或规章时,无论此人是否因违法而被起诉或定罪,资源保护委员会都可以签署一个执行令:
(a)(废除);
(b)命令违反者制定计划以确保遵守本法案、规章、批准、登记、核准。特殊许可和撤消的规定;
(c)命令违反者停止从事命令规定的任何事项,服从命令规定的条件;
(d)命令违反者进行调查、建造、变更、维修或命令要求的其他措施;
(e)暂停批准、登记或核准,直到限定时间到期或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f)为有效遵守批准、登记、核准、特殊许可、撤消的限制性条件、本法案或规章,规定必须采取的措施。
(2)依据本条签署的执行令必须包括签发执行令的理由,并必须送达当事人。
(3)如果执行令命令的人遵守了指令,对执行令规定的事实不再提起诉讼。
执行令的修改
40 (1)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对执行令进行修改,增加服从执行令的人员。
(2)修改的执行令副本必须送达:
(a)姓名被添加到名单上的人;
(b)最初执行令针对的对象。
执行令的复议和废止
41 (1)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应执行令所命令的人的请求,对执行令进行复议、确认、变更、修改或撤消。
(2)执行令在其规定的时间内生效,其执行不因为要求复议而暂缓执行。但如果资源保护委员会如果认为合适的话,可以暂缓执行令的执行,直到做出复议的决定为止。
(3)无论向环境释放粪肥、堆肥原料和堆肥是否是核准的或遵守批准、登记或核准规定,第(1)款的规定适用。
遵守执行令的法院命令
42 (1)如果执行令指令的人未能遵守执行令,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命令。
(2)无论执行令指令的人是否被判有罪,本条规定适用。
紧息命令
42.1 (1)如果检查员认为:
(a)粪肥、堆肥原料或堆肥可能会、正在或己经释放到环境中;且
(b)释放可能引起、正在引起或己经引起对环境的直接而影响极大的危险,检查员可以对其负责人签发紧急命令,要求其采取检查员认为必要的紧急措施。
(2)无论向环境释放粪肥、堆肥原料和堆肥是否是核准的或遵守批准、登记或核准规定,第(1)款的规定适用。
未遵守紧急命令
42.2 (1)如果紧急命令所指令的人未能遵守紧急命令,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采取任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措施执行紧急命令。
(2)资源保护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发生的开销,政府可以向当事人收取。
(3)紧急命令所指令的当事人在收到委员会有关费用的通知的30日内,提请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费用数额进行复议。
(4)本条中第(2)和(3)款所指的费用是指资源保护委员会执行紧急命令发生的费用。
连带责任和多个责任
43 如果执行令或紧急命令签发给多人时,命令所指的所有人共同负担执行命令的费用。
